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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颖泰嘉和赢得国内农药行业首起美国337调查案

日期:2015-06-19

历经1年多的时间,在颖泰人的努力和热切期盼下,337案件审理终于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维持其在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有关富美实状告颖泰嘉和及江西禾益甲磺草胺侵权一案的判决,认定涉案的公司与江西禾益甲磺草胺工艺不侵犯富美实专利。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

2014年3月5日,美国富美实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关于“甲磺草胺、甲磺草胺成分和甲磺草胺制作工艺”337调查申请,指控公司和江西禾益以及两家美国进口商Summit Agro USA, LLC和Summit Agro North America Holding Corporation生产和销售的甲磺草胺侵犯了富美实公司的美国专利No. 7,169,952('952专利)。富美实同时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一项“终止”指令,停止分销商在美国销售甲磺草胺产品。

富美实认为由于公司的甲磺草胺产品Blanket售价比其低40-50%,因此其市场份额被削弱。还表示,我们存在指导美国农民将其他化学成分替代富美实的预混产品,与他们生产的甲磺草胺除草剂混合,可能降低产品的功效,导致杂草抗性的产生,损害富美实的信誉。富美实还称,我们很有可能侵权采取受到专利保护的甲磺草胺生产过程,从而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及有害的化学催化剂,使得生产成本降低,产品价格大大低于富美实的价格。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调查申请后于2014年4月14日开始立案调查,并在2015年4月10日,行政法法官发布最终初步裁定,认定公司及江西禾益未违反337法案规定。在声明指导文件中,法官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公司与江西禾益侵权,并且富美实的控诉不符合国内行业要求的技术及经济策略。法官还指出在35 U.S.C. 102(g)法规下富美实'952专利是无效的。

颖泰嘉和将一如既往地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开展各类产品的商业化运营。